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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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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2、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假冒是指以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次品、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刑法没有规定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罪,但规定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为: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高于5万元;尚未销售,但价值高于15万元;或者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价值高于15万元。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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