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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一般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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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生活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产而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当共同处理。
曾同居者应当处理财产的方式:同居当事人能够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分割。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共有财产属于可分割物,应当分割实物,不能分割的,应当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出售取得的价格。
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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