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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协议上未将你们全部房屋面积进行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全国各地规定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以国务院或者是当地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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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1、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得反悔。 2、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签订拆迁协议一般不能反悔,拆迁协议类似于合同,如果签订拆迁协议,后期也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反悔的情况属于违约。因此,一般而言,拆迁协议签订后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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