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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法人资格。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机动车环...
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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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检验资格、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二)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四)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五)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电能驱动的机动车和铁路机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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