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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状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
举证寻衅滋事案件:1、可用于证明寻衅滋事案件事实的材料,均为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二)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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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人死了就不会是寻衅滋事罪了。虽然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既没有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款,但我们可依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来分析该罪到底能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结果。修订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使是情节较轻,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条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显然,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论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XX镇XX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XX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XX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实质上,酒后寻衅滋事起诉书这个没办法给大家准确的分析的,可以说民事起诉书当中要结合当事人的整个案情的,而且,由于寻衅滋事行为已经上升到了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受害者最好是把附带民事诉讼状交给律师去完成,而关于酒后寻衅滋事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公诉意见书,跟起诉书不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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