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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叫(身份证:),女,年月日生于,户口在,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初婚,并于年月日在生一儿子,名为.现特申请贵所办理的落户手...
申诉人—————对——————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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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年月日
不可以,根据《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公租房的享受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家庭,农(村)业户口的人员是不能申请享受该项待遇的。《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辩人: 答辩人因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七民初字第2008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答辩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答辩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愿意购买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出现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2014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2014年12月7日才开拆发现损坏,因原告不及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帮助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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