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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拒绝配合,法官都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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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双方都同意。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没有瑕疵,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2)对方如果不承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应当由对方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资格、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来证明鉴定结论无效,如果对方拿不出以上证据,其不承认鉴定结论的请求就不应被支持。
如果一方不配合做笔迹鉴定,法官是会采信要求做笔迹鉴定一方的观点,至于什么时候出判决,可以直接联系法官。
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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