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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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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按照你所说,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多少与庭审情况有关,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5.5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学校有没有相应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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