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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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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是,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1)对于被告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单程序,由审判员独自审理。(2)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害人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的,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人未经法院许可,无法律原因的,不得撤回法院。(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或者不得撤回法院两次和解。(5)自诉案件的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的规定。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反诉;反诉时间为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与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起审理。自诉人撤回诉讼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双方必须判处刑罚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判处,不得相互抵销。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当事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对于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或者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允许。对于自诉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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