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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
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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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综上所述,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中,规定了公民的数据、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在这条法律中,明确了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说明国家立法顺应了这个时代,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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