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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
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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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综上所述,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中,规定了公民的数据、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在这条法律中,明确了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说明国家立法顺应了这个时代,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货币。虚拟货币具有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可识别性),而不是依赖于中央权力机构的物理特性(如黄金和白银)或信任(如法定货币)。总之,虚拟货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点,一种货币形式需要的是信任和使用。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非第一重要,而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有什么联系和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需要在研究的出发点上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范畴,虚拟货币问题是后现代范畴。它们不共享相同的基本范式。正是范式的差异,而不是虚拟现象,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1、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可以说关系到个人和组织利益的网络虚拟事物都属于虚拟财产。具体地讲,它又可以分为两类: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另外一种则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2、网民在取得和维护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有的甚至倾注了感情,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和重要性,并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但是,中国法律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量化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其成为法律的监管盲区,纠纷不断。 3、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适用范围有限。如果你的虚拟财富属于虚拟游戏币,可以按照该《通知》处理。 4、从民法一般意义上讲,虚拟财富被盗处理程序是 a、投诉(根据虚拟财富的不同选择发行方或者交易方) b、协商或者起诉(需要对方有过错) 5、虚拟财富偷盗行为也构成可能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此类行为的本质是秘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然后占有或通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都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对他人财产进行的一种秘密窃取,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从刑法角度来看,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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