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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捡到手机不还的一般是调解处理。 1、不会因为捡到手机不还就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捡到手机不还纯粹是民事纠纷,即不涉及《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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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交通警察个人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执法时也可能发生违法违纪。根据法律规定,许多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是交通警察个人决定的,必须经过一定的领导机关检查,批准,公司决定处罚。发放有关牌照也是同样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之一,对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在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时起决策,领导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或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办理某项事务或某个案件的交通警察,即通常所说的“经办人”。这里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情况,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二、向纪检部门控告的具体程序 (1)对本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区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 (3)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4)对举报、控告的有关问题,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市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条规进行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举报、控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或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6)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向上级部门投诉。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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