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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由交接断面下游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信息应当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流溪河...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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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或者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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