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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流程如下:1、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2、检察机关...
审查过程:1。审查人员携带审查证书、批准逮捕书等证明材料到拘留中心;2。填写《审讯、审查、解释登记表》;3。收据提交人。拘留中心暂时保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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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院长和检察院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投递。人民检察官应当公开发表不起诉决定,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公司、受害者、近亲和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通知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天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人,如果不接受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天内告诉人民检察院。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申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
(一)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活动的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活动的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资金罪,由公安机关立安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除自诉案件外,其他涉嫌犯罪的,均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由个人进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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