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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出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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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的内部转让,《公司法》没有规定明确的限制,但该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款规定应该是对前款规定的例外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相互转让其股权作出限制,此时内部转让股权就要符合公司章程里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包括: 1、以货币的形式出资;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3、法定的、不能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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