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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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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4)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在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后,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只能说是原则性条款,只是明确了进行尸检的前提和尸检时间,并没有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由谁提出尸检的问题。实践中,原告方常以“医方未告知要进行尸检”为由进行抗辩,而法院也以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家属可行尸检以明确死因,造成鉴定过程中对于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存在争议,被告亦有过错”为由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6]但是,即使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可以要求尸检,若未明确告知患方进行尸检的理由和必要性,法院还是会认为未行尸检的责任不应由患方承担。[7]可见,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仅仅是简单地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进行尸检,更应将告知尸检的重要性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法院将告知义务责之医疗机构,但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而负赔偿责任,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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