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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等着,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包括《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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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信访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白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和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信访答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可以先等。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先等。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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