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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对我们的工伤处理

2021-11-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愿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 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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