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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破产重整”跟“破产重组”,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就申请破产重整的问题有以下答案: 进入破产重组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有破产原由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公司,经由各方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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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流程是指从启动破产程序到破产程序终结的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包括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是必经环节)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不是必经环节)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根据企业资产。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改组企业组织架构、费用负担)的变更。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调整经营范围。(3)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企业合并或者分立。(2)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财务流动性。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等等、营销、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裁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④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总的说来;减免本金清偿额,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③债权调整方案:延期偿付。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获取新贷款、产出能力、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引进新投资者,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所以,以及法律。因此,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②债权分类。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减免利息。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伤残补助、管理、财务,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④债权受偿方案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改组企业管理层。同组的债权: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例如。按照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和解申请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决议。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是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条件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方能生效。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中止。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中止。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最重要的效果。(1)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2)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企业也不得实施破产法所禁止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2.对债务人的拘束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必须认真实施重整计划;(2)必须切实保护企业财产;(3)必须严格履行和解协议的偿债条款;(4)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清偿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 3.对债权人拘束力。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2)不得超出和解协议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3)不得违反集体受偿原则,在和解协议以外接受债务人的清偿。 (五)和解的撤销 和解的撤销又称和解的终止或取消,是指和解协议生效后,法院根据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撤销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和解的撤销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1)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法院依申请裁定撤销和解;(2)法院直接启动,依职权裁定撤销和解。法院不论是依申请撤销和解还是依职权撤销和解,其法定撤销事由主要包括:①和解条件偏颇;②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③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 从理论上讲,法院既然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有监督职责,一旦出现撤销和解的法定事由,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应当依职权撤销和解。但实际上,对于能否撤销和解及撤销和解的法定事由如何,各国及地区破产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在日本,规定只有在债务人已经被确定犯有诈欺破产罪时,法院才可依职权撤销和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本就未在破产法中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和解。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虽然并未明文规定和解的撤销,但解释上应该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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