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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受贿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对于受贿人将受贿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可以不按照受贿罪处理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受贿罪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受贿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对于受贿人将受贿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可以不按照受贿罪处理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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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是罪名相互独立,犯罪性质各异,犯罪主体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并被我国现行刑法分别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之中,法学理论上似乎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尽其然,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两种犯罪极易混淆。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单位受贿行为相互交织,收受贿赂的犯罪主体同时具有双重身份,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贿赂一部分用于单位员工私分、另一部分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下,如何严格区分和准确把握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异同,对于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客观公正地裁判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搏等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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