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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受保护,特殊情况可...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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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履行期限,你可以催告对方随时履行,当你2009年6月再次请对方发货,此时合同尚在履行期间,诉讼时效根本不能开始计算; 2.当2009年10月得知对方公司出问题了,你又经多次催促未果,可以从你最后一次催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以此计算至少是在2009年10月起算至2年; 3.关于诉讼时效,最高院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该法院主动审查你的时效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4.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并未丧失诉权,法院不予立案亦明显错误。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现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于法律修改具有滞后性,《合同法》有关时效的内容还为改变,因此继续沿用)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又规定: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 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注:具体内容参见2002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3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依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4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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