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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上户口的方式是: 1、准备收养弃婴的相关材料和上户材料; 2、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
弃婴户口需要收养人将所有相关材料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收养人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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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为了收养孩子取户口,首先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手续取户口: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调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报告。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4、对于已经注册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和转移证,当场发行转移证取消户口登记。5、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收养人登记常住户籍的,通过收养证、准转移证和转移证当场办理入籍手续的未落户籍的收养人,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一)在派出所领取户口审批表;(二)填写表格后,向单位(无单位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准备相关证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提交派出所领取收据;(4)证明完全、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报告材料;(五)等待分局和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审查通知;(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1、被收养人必须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应是丧失父母孤儿或弃婴。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的,须夫妻共同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必须是自愿收养。 3、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到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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