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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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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不需要纳税。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保险赔偿、福利、养老金、救济金、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国际公约、协议、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通知》(国税发〔1999〕〕个人所得税按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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