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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被担保的总债权不能超过抵押标的价值。 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
合同效力是有争议的,实践中往往有两种做法:要么是认定合同效力待定,要因甲的配偶不追认而无效。要么是认定合同有效,但是甲是无权处分,但是丙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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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次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第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个说的是什么?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个规定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现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收入特别高的人,比如说,受害人是一个老板,一年一百万的年薪,一般人赔偿不起。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稍微比较麻烦一点的。
这个需要明确到底是先出售给他人的还是先出租给你的。如果是先出租的话在合同期限内你是可以装修使用的,至于欠钱的话也是要甲还钱与你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对方存在威胁等行为可以报警,但是这种状况为了避免问题还是可以持合同起诉至法院说明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甲返还租金的。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期。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承担。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起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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