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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者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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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的行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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