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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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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贷款是获得房地产一方的个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地产登记一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补偿对方。 二、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不参与夫妻共同。 3、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登记的财产。如果父母在婚前购房时资助子女购房,只支付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抵押偿还,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屋一般归登记房屋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的增值,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 4、婚后共同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婚前买房离婚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该婚前房产是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论婚姻延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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