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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无法收回该怎么办?

2024-12-02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这是处理拖欠工资的直接部门。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在投诉时,劳动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下达限期改正决定,如果单位逾期不改正,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数额50%至100%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些规定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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