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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最好不要超过仲裁时效,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样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可...
劳动仲裁时效从60天延长到一年,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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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与单位产生争议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就可以在一年内去申请仲裁维权。如果时效中断的,则一般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
1995年1月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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