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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果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和实施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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