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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及《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七级伤残赔偿以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不得低于合肥地区统筹工资标准的60%;...
据《》以及《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七级伤残赔偿以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不得低于合肥地区统筹工资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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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据《》以及《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七级伤残赔偿以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不得低于合肥地区统筹工资标准的60%;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合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3项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4.提供留薪期的工资; 5.护理费; 6.住院伙食补助7.交通费8.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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