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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提出异议;非结算会员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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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以下简称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一)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三)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四)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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