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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提出异议;非结算会员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
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一)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三)收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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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取得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以下简称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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