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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
1、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受伤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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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粮棉田、蔬菜田和一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一10倍计算。征用城市常年菜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向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费。 (二)征用养殖水域、藕塘、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滩地、苇塘、水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和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计算。但房屋另行征地迁移重建或安置的,原宅基地等土地不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0--70%计算。一年生作物按全年产值计算,能收获的可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征地单位支付移植费,本能移植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详见附表二、三)。 征地调查开始后,突击抢种、栽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拆迁,参照《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8]220号)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补偿、安置规定执行。其它附着物按附表四的标准予以补偿。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征地调查开始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按每亩耕地800-1000元计算。涉及机电排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电力、广播、邮电等部门埋置电杆、板线每眼一次性补偿50元。铁塔占地一律办理征用手续,征地面积按基脚实际占地面积扩大一倍计算。铺设地下管道、电缆等不影响种植的,不办理征用手续,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补偿。 第三章农业人口安置与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征地前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亩以上的,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地前人均耕地不满1亩的,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征地中,人均耕地减少达到或超过两个以上级差的,按各个级差的补助标准分别计算,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详见附表五)。 (二)征用养殖水域、林地、园地和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或按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一般沟塘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应当给予安置,并可实行户口农转非。 (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撤组转户后剩余的土地,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其中耕地应安排给愿意耕种的农民继续耕种,以后建设需用地时收回使用权,并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给予补偿,但不再支付撤组预备费。 (三)征用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郊村组耕地和被征地后村民小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建设单位按每亩耕地2000元的标准交纳撤组预备费;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建设单位按每亩4000元的标准交纳撤组预备费。预备费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撤组时一次性拨付给原村民小组,专项用于撤组时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途径安置政策。根据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补偿入股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劳动力市场安置等办法,妥善对需安置的农民进行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及时、足额到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撤销村民小组后的集体财产由乡(镇)、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处理,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到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劳动力安置、户口农转非、粮油关系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类别平均年产值(元/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 粮水田 1200-1600 9600-16000 油年产值的8-10倍 田旱田 900-1200 7200-12000
盐城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17年,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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