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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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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粮棉田、蔬菜田和一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一10倍计算。征用城市常年菜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向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费。 (二)征用养殖水域、藕塘、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滩地、苇塘、水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和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计算。但房屋另行征地迁移重建或安置的,原宅基地等土地不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0--70%计算。一年生作物按全年产值计算,能收获的可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征地单位支付移植费,本能移植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详见附表二、三)。 征地调查开始后,突击抢种、栽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拆迁,参照《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8]220号)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补偿、安置规定执行。其它附着物按附表四的标准予以补偿。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和征地调查开始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按每亩耕地800-1000元计算。涉及机电排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电力、广播、邮电等部门埋置电杆、板线每眼一次性补偿50元。铁塔占地一律办理征用手续,征地面积按基脚实际占地面积扩大一倍计算。铺设地下管道、电缆等不影响种植的,不办理征用手续,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补偿。 第三章农业人口安置与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征地前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亩以上的,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地前人均耕地不满1亩的,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征地中,人均耕地减少达到或超过两个以上级差的,按各个级差的补助标准分别计算,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详见附表五)。 (二)征用养殖水域、林地、园地和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或按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一般沟塘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应当给予安置,并可实行户口农转非。 (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撤组转户后剩余的土地,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其中耕地应安排给愿意耕种的农民继续耕种,以后建设需用地时收回使用权,并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给予补偿,但不再支付撤组预备费。 (三)征用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郊村组耕地和被征地后村民小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建设单位按每亩耕地2000元的标准交纳撤组预备费;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建设单位按每亩4000元的标准交纳撤组预备费。预备费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撤组时一次性拨付给原村民小组,专项用于撤组时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途径安置政策。根据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补偿入股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劳动力市场安置等办法,妥善对需安置的农民进行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及时、足额到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撤销村民小组后的集体财产由乡(镇)、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处理,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到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劳动力安置、户口农转非、粮油关系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类别平均年产值(元/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 粮水田 1200-1600 9600-16000 油年产值的8-10倍 田旱田 900-1200 7200-12000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到分局。交通警察队的处罚窗口受到处理。3、汽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电子监视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规则行为者或车辆所有者。管理者知道违法信息后,可以持有本人的驾驶执照和车辆执照,去分局。交通警察队的处罚窗口接受处理。第二步:向银行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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