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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迁入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问题首先取决当事人的户口是在征地公告之前拆入还是在公告之后迁入,如果是在征地公告之前迁入的,那么就可以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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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迁入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问题首先取决当事人的户口是在征地公告之前拆入还是在公告之后迁入,如果是在征地公告之前迁入的,那么就可以算作当地户口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还有就是迁入后有没有耕地节日后的户口是不是农村户口等等情况,所以这个问题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的进行分析,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26条的规定,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户口迁到哪里),判断户口迁出后,是否还能享受到原籍的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已迁出户口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收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户口迁出后丧失该村享受补偿待遇的村民资格。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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