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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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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能抵消。(2)乙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已经确定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执行合伙事务产生债务就是合伙企业而债务。(3)丙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无论以什么方式出资,合伙人都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丁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合伙人退伙,应当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理由: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合伙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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