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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雇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差异与认定

2024-12-05
劳动关系的双方在身份上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他们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受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定。具体来说,劳动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会对其参与劳动活动的资格产生影响。相比之下,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提供劳务的人员既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他们的资格并未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在地位上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旦劳动关系正式确立,劳动者就成为了用人单位的员工,他们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关系中,无论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双方的地位始终保持平等。 再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劳动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实际的劳动过程,他们只需要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即可。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需要交付的是已经物化或尚未物化的劳动成果。 最后,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情况下开展社会劳动,他们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生产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工具为他人提供服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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