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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正本(核验)1份); 3、结婚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 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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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领取《**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二、申请人填写《**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上面要真实填写自己的资料,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况不需要填写配偶资料。无需填写配偶栏。如果有配偶,必须填写,双方必须签字。3、寄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申请人已婚的,还应当寄回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填写。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公章;4、送各区(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出具证明。
生育备案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居住地与本市一方户籍地一致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居住地与本市一方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在本市同时有2个以上不同居住地的,由女方常住地的街、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办理生育备案手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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