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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立案以后,意味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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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如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导致票据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票据诈骗罪的常见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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