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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超过总公司授权范围的,总公司不能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于分支机构属于总行分支机构,在法律...
《住宅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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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1、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能来做,但需要在经营范围之内。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与总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总公司的授权之下,分公司是可以代替总公司行使合同权利,但是需要总公司承担总责任。
总部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总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主要地位,即分公司可以持有营业执照,从事外部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是总部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与自己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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