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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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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保护妇女以下这些权益: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中华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联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工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作为中国各族各界妇女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妇联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决定了它必须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各自的章程维护妇女权益,充分发挥民主参与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方针、政策,利用民主监督的权利监督法律的实施。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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