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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37条内容

2022-09-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地产权证书;(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二)涂改房地产权证书的;(三)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实的;(四)房地产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的。注销房地产权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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