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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条款是有效的。 2、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条款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我国民法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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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应该符合前述规定,如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约定可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安达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一、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以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合同标的的不能确定。 3、合同标的的不能。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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