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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申请程序如下: ( 1)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 ( 2)乡(镇)国土所(非耕地)或县国土局(耕地)派员实地调查察看; ( 3)村民到...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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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单独选址的自建房。建房户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农村空闲宅基地申请。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
村委会、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单独选址的自建房。建房户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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