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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遗嘱无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是继承人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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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孝顺的张先生给老父亲报了一个旅行团,自己一家三口陪同一起去外地旅游。不料旅行车发生车祸,父亲受了重伤,只来得及对张先生说了一句话,“我的三个存折里存的钱都给你儿子。”就去世了。张先生和惟一的弟弟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把父亲的遗言告诉了弟弟,弟弟说:“谁知道是不是这么说的,我不相信。爸爸怎么会把遗产都给你7岁的儿子?这遗产必须平分。”随后,弟弟就到法院起诉了张先生,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其他遗嘱见证人,法院最终判决两兄弟平分遗产。 张先生的父亲留遗嘱是在突遇车祸、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张先生一家三口虽然在老父亲立口头遗嘱的时候都在场,但其子既是未成年人,也是受遗赠人;张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则与受遗赠人(其子)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先生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人平分。文/韩炜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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