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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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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高额工资,虽不属于非法收入,但结合企业破产的实际,应属于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工资收入限制,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如下条款: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董事监事等对企业的法定义务如下 1、勤奋的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量做到正常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2、忠诚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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