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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集体企业上级管理...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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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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