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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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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或许定劳动合同的手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节满是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
这种情况目前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但倾向于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的,也是应当在一月内签订,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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