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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6
和应当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等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前期;孕产期和落实节育措施等方面的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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