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由此可见,职工日工作应按8小时为一天计算,在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月工作日应是20.83天为全勤,计薪天数是21.75天,月工作超出了...
1、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2、加班费的发放额按照工资基数核算,国家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可以扣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